學員協議

制定・實行日: 2010年4月20日

Small Bridge股份有限公司(下面簡稱“本公司”)運營的服務“Cafetalk”(http://www.cafetalk.com 下面簡稱“本服務”。)為僅提供給同意下面“學員協議”(下面簡稱“本協議”)的學員(後文第1條第1項第2號定義)的服務。學員必須事先同意本協議,才能使用本服務。

1. 定義・本服務的內容

  • 1-1. 在本協議裏,下面條款的用語有各條款所定義的含義。
    • ①「課程」:傳授知識、提供信息,或是對話、演奏的訓練,給與建議、指導等行為的總稱
    • ②「學員」:希望加入課程、或已經聽取課程的人
    • ③「講師」:希望提供課程、或者已經提供課程的人
    • ④「課程協議」:講師和學員之間簽訂的,關於提供課程以及聽取課程的相關協議
    • ⑤「課程費用」:作為課程報酬,學員通過本公司向講師支付的費用
    • ⑥「配對服務」:在本服務內,簽訂課程協議以及課程費用支付的中介服務
    • ⑦「配對費用」:作為配對服務利用的報酬,學生向本公司支付的費用
    • ⑧「服務費」:課程費用和配對費用的合計金額
    • ⑨「點」:含有一定金額的等價價值,是本公司給予學生的電子記錄,並成為支付服務費用的工具
    • ⑩「本公司網站」:本公司運營的最新網站
  • 1-2. 本服務的內容為下面各條款的服務
    • ① 學員的課程檢索、課程協議申請、申請成功的課程協議的管理等的服務
    • ② 配對服務
    • ③ 對學員提供的關於以上服務的咨詢服務
    • ④ 對學員提供的課程服務
    • ⑤ 對學員提供的通過電子郵件定期或不定期發送本公司網站的更新信息、促銷信息、以及其他本公司制定的信息的服務(下面簡稱“郵件雜誌服務”。)
    • ⑥ 使講師能夠更加方便地處理學員所申請的課程協議的服務
    • ⑦ 本公司制定的其它服務

2. 協議的適用

  • 2-1. 本協議適用於學員利用本服務的情況。
  • 2-2. 本協議以外,本公司制定的利用協議和各種規定,以及本公司網站上發表的,基於第3條針對學員發布的所有通知(下面,統稱為“本公司制定的利用協議”。)都作為本協議構成的一部分。
  • 2-3. 本協議的規定與前面各項利用協議、各種規定、通知的內容不同的時候,按照相應通知、相應各種規定、相應利用協議、本協議的順序來適用。並且,本公司網站上發表的通知和其他方法發布的通知內容不一致時,優先適用後發布的通知。
  • 2-4. 講師對本服務的利用,適用於另外制定的講師協議(下面簡稱“講師協議”)。
  • 2-5. 本協議裏的時間為日本的標準時間為基準。

3. 本公司發佈的通知

  • 3-1. 對於本公司網站上發表的文章、電子郵件的發送、文件的發送以及其他形式的通知,本公司根據恰當的判斷方法、隨時對學員發送必要事項的通知。
  • 3-2. 關於前項的通知,本公司將前項的通知通過網站發布、電子郵件發送或者文件發送時,本公司在本公司網站上的發布、發送的電子郵件、或者發送的文件立即生效。

4. 本服務的利用資格

關於本服務的利用,未成年人必須經過父母或者監護人的同意。

5. 關於本服務的利用

  • 5-1. 學員對於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正確性、確實性、信賴性、有用性等,必須同意本服務的品質、正確性、確實性、信賴性、有用性等是在自己的判斷下,自己承擔責任的前提下利用的。
  • 5-2. 學員對於講師提供的課程的品質、正確性、確實性、信賴性、有用性等,必須同意這些是在自己判斷下、承擔責任的前提下使用的。
  • 5-3. 學員在申請課程協議之前,必須仔細確認提供課程的講師的信息後進行。對講師的身份和提供的課程內容有懷疑的時候,請使用本服務中給講師發送郵件的功能直接向講師咨詢。
  • 5-4. 課程原則上完全由講師提供,本公司除本公司認同的情況以外,不直接提供課程。
  • 5-5. 學員必須事先同意講師有只提供語音課程的情況以及發音有差異的情況。
  • 5-6. 本公司對於講師提供的課程以及講師和學員之前相互提供的信息,一概不進行檢查和管理。
  • 5-7. 本公司對於講師的身份以及講師發布的各種信息的真實性、正確性、確實性、信賴性、有用性等,都不做任何保證。
  • 5-8. 本公司對於講師的故意或者非故意造成的學員或者第三者的損失,一律不承擔責任。
  • 5-9. 本公司對於學員和講師之間相互提供的任何信息、文件以及物品等一律不負責任。學員必須事先同意,因為提供這些信息、文件或者物品等產生的任何損害或損失,本公司都不承擔任何責任。

6. 與其他學員等的糾紛

萬一學員因為其他學員、講師、以及第三者的侵害或迷惑導致其他學員和講師、第三者之前發生糾紛,將由學員自己承擔責任和費用並處理解決。若本公司在糾紛中關聯並受到損害(包括合理的律師費用且不僅只限於此),學員將立刻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本公司處理解決糾紛的時候,處理所需要的全部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用且不僅只限於此)將由學生負擔。

7. 學員註冊

  • 7-1. 學員註冊,即學員在本公司網站上的學員註冊頁面輸入自己的名字、性別、電子郵件地址、希望密碼、居住國以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信息,通過發送這些信息到本公司的方法以及本公司指定的其它方法進行學員註冊(下面稱為“學員註冊申請”)的行為。並且,學員註冊申請除了一部分本公司認可的情況外,不得由他人代理進行申請。
  • 7-2. 學員在申請註冊時不得輸入虛假內容。
  • 7-3. 本公司通過發送註冊申請成功的電子郵件的方法或者其他本公司所指定的方式,以表示接受了學員的註冊申請。
  • 7-4. 本公司在符合下面條款事項的情況下,可以在不公開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學員的註冊申請。
    • ① 發現學員的註冊申請是由學員以外的他人提出的時候(但是,本公司特別認可的情況除外。)
    • ② 發現學員註冊申請時填寫的內容有虛假、錯誤、遺漏等情況的時候
    • ③ 發現學員以前有違反本協議受到過免除註冊處分的情況的時候
    • ④ 當學員被講師拉入“黑名單”的次數超過一定的數字以上,該學員被判斷為不適合利用本服務時。
    • ⑤ 當學員聽講免費課程的次數過多,並且該學員被判斷為今後也不會聽取收費課程時。
    • ⑥ 其他本公司判斷不適合接受學員註冊申請的情況
  • 7-5. 學生在註冊申請時輸入的姓名、電子郵件地址、居住國家以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時候,需要立刻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方法提出變更申請。
  • 7-6. 學員可以通過本公司指定的手續自己註銷學員註冊信息。並且,基於本協議,學生在註銷註冊信息的同時,沒有使用完的點數也被消除,將不退還現金。

8. 電子雜誌服務

  • 8-1. 學員在註冊申請的時候,可以選擇是否接受提供電子雜誌服務。
  • 8-2. 學員必須事先同意電子雜誌服務中發送的電子郵件(下面成為“電子雜誌”)裏含有廣告內容。
  • 8-3. 本公司在必要或是判斷需要發行電子雜誌的情況下提供電子雜誌服務,但不保證定期或者對全體學員發送。學員必須事先接受本公司可能不發行電子雜誌或是發送電子雜誌不成功的情況。
  • 8-4. 學員有權通過本公司另外指定的手續來拒絕接收電子雜誌。

9. 停止提供本服務・本公司註銷學生的註冊

在符合下列各條款的情況時,本公司可以在事先不通知的情況下對相應的學員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者註銷學員的註冊內容。並且,根據本條本文學員在被註銷註冊的同時,學員所有的沒有使用的點數也會同時刪除,並且不退還現金。

  • ① 發現過去有因違反本協議被註銷註冊的記錄
  • ② 發生第16條各條款所定義的行為時
  • ③ 除了前面兩項定義的以外,違反了本協議的情況
  • ④ 其他本公司判斷不適合提供本服務或者保持學員註冊的情況

10. 密碼管理・使用等

  • 10-1. 學員對本公司發行的密碼(下面簡稱“密碼”)的管理和使用承擔全部責任。
  • 10-2. 學員在本公司特殊許可的情況以外,不得將密碼轉讓、出借、或者公開、借給他人使用。
  • 10-3. 關於密碼使用不當或者第三者使用導致的不利、損害、篡改等情況,持有密碼的學員承擔一切責任,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 10-4. 學員如果發現密碼被他人擅自使用等不正當使用的情況,應立即聯系本公司,並按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操作(如果有指示的話)。

11. 費用負擔

  • 11-1. 學員在利用本服務或者接受課程所用到的硬件(包括PC、耳機、麥克及其它)、軟件(包括後面第17條第1項定義的通話軟件及其它)、通訊線路及其它所有物品,均由學員自己準備及承擔費用。
  • 11-2. 學員必須了解利用本服務或者接受課程時,需要花費前面定義的費用、電話費等通訊費用、上網費、電費以及其它費用,並由自己承擔。

12. 課程協議的成立等

  • 12-1. 對於學員發出的課程協議申請,講師利用本服務上的系統,發出同意學員申請的電子郵件時,視為協議成立。
  • 12-2. 學員必須事先同意,根據本公司另外規定的“取消原則(針對講師)”,講師可以不接受學員申請的課程協議,或者可以在成立後對協議進行取消。

13. 點數的購買・管理・使用等

  • 13-1. 學員購買點數後,使用所購買的點數支付本公司的服務費用。並且,關於服務費用中的課程費用,本公司將代替學員使用現金轉賬的方式對講師進行支付。
  • 13-2. 關於支付服務費用所需要的點數,講師可以根據講師協議裏本公司另外規定的點數範圍來酌情處理。
  • 13-3. 學員在申請課程協議的同時,該課程協議相關的服務費用相應點數將從學員的持有點數中扣除。
  • 13-4. 學員在申請課程協議之前,必須從本公司購買點數。
  • 13-5. 學員從本公司購買點數的時候,必須事先接受本公司所規定的購買一定點數的數額。
  • 13-6. 購買點數的金額,除本公司另外規定的情況以外,1點為1.10日元(含消費稅相當金額)。
  • 13-7. 學員在希望購買點數的時候,必須通過本公司另外指定的方式自己申請購買(下面簡稱“申請購買”)。
  • 13-8. 學員在申請購買的時候,不能輸入虛假內容。
  • 13-9. 購買點數的貨款,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學員本人名義的信用卡(僅限於本公司特別指定的信用卡公司發行的信用卡)支付、PayPal支付以及其他本公司另外指定的方法支付。
  • 13-10. 學員必須事先同意,在申請購買以後,除了本公司另外認可的情況以外,不能撤銷或者取消申請。
  • 13-11. 本公司在符合下面各條款內容時,可以在不事先通知學員的情況下抹掉點數或者采取其他適當的措施。
    • ① 發現購買申請是由學員以外的第三者進行的情況
    • ② 發現購買申請的時候學員輸入的內容中有虛假、錯誤或者輸入遺漏的情況
    • ③ 發現申請購買點數的支付貨款來自其他人名義的信用卡的情況
    • ④ 前面各項定義以外,學員違反本協議的情況
    • ⑤ 其他本公司判斷有必要抹掉以及采取適當措施的情況。
  • 13-12. 學員在除支付本服務費用的目的以外,不能使用點數。
  • 13-13. 點數的有效期為本公司向學員發行點數後的5個月,本公司在發行點數5個月經過以後,點數將失效。另外,點數的有效期間根據每個點數個別起算,作為估算對象,不論任何理由都不能延長有效期限。
  • 13-14. 學員對點數的使用以及管理負全部責任。
  • 13-15. 學員不能將點數轉讓或出借給第三者,或者使用。
  • 13-16. 由於點數使用上的過失或者第三者的不當使用等造成的損失、損害、篡改等都由點數持有者負全部責任。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 13-17. 學員在發現點數被第三者擅自使用等不正當使用的情況時,應立即聯系本公司,並按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操作(如果有指示的話)。
  • 13-18. 學員必須事先同意,在包括點數被第三者不正當使用等情況下,不論任何理由都不能補發點數。

14. 使用點數的退還

  • 14-1. 關於學員課程協議的申請或者成立後的課程協議的取消或者課程時間的變更的可否、取消的情況下的點數的返還(意為,基於前面第3項規定,將從學生持有點數中扣除的點數作為持有點數返還給相應學生。下同。)的處理,遵從本公司另外規定的“取消原則(面向學生)”。
  • 14-2. 本條第1項規定以外,發生下面各條款定義的情況,學生可以向本公司要求返還利用點數。
    • ① 已經成立的協議因本公司或者講師的單方面關系而取消、根據此事實學生向本公司申請返還點數的情況
    • ② 因為課程中講師單方面的起因導致課程協議中規定的課程時間裏,累計相當於20%時間量的課程被妨礙完成,根據此事實學生向本公司申請返還點數的情況
  • 14-3. 本公司在符合下面各條款內容的情況,有權要求學生提出經本公司判斷為必要的信息,學生對此請求必須立刻做出應答。
    • ① 學生或講師在課程協議成立後取消的情況
    • ② 課程協議中規定的課程時間裏,累計相當於20%時間量的課程被妨礙完成,或者本公司判斷有這種可能性的情況
    • ③ 講師違反講師協議,或者本公司判斷有違反可能性的情況
    • ④ 其他本公司判斷必要的情況
  • 14-4. 關於是否發生本條第2項各條款所定義的事態,本公司將對學生以及講師雙方用最大誠意調查以後,本公司進行最終判斷,學生和講師必須遵從此判斷。
  • 14-5. 即使滿足本條第1項或者第2項定義的情況下,對於作為點數使用對象的課程協議,如果發現學生違反了本協議的事實,點數也將不返還。

15. 點數退款的禁止

除第25條第2項定義的情況以外,一旦購買的點數將不退款。

16. 禁止事項

  • 16-1. 對於本服務的利用及上課,學生不得進行下面各條款的行為。
    • ① 發送或公開與事實相反的信息的行為
    • ② 篡改或者刪除利用本服務的信息,或者嘗試這樣做的行為
    • ③ 侵害其他學生、講師以及第三者或者本公司的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的行為,或者有這種侵害威脅的行為
    • ④ 歧視、誹謗中傷其他學生、講師以及第三者或者本公司,或者傷害其他學生以及第三者或者本公司的名譽或信用的行為
    • ⑤ 侵害其他學生、講師以及第三者或本公司的財產、隱私、肖像權或廣告的行為,或者有這種侵害威脅的行為
    • ⑥ 擅自對其他學生、講師以及第三者或本公司發送廣告、宣傳、勸誘等電子郵件的行為,發送使收件人有厭惡感的電子郵件的行為,妨害他人電子郵件收信的行為,委托第三者轉送連鎖電子郵件的行為或者應上述委托轉送電子郵件的行為。
    • ⑦ 與欺詐等犯罪相關聯的行為
    • ⑧ 旨在招攬個人加入特定宗教、政治組織或是傳銷活動等為目的的行為。
    • ⑨ 發送或公開黃色或兒童虐待相關圖片、文件的行為
    • ⑩ 選舉運動及類似行為,或者違反公職選舉法的行為
    • ⑪ 使用或提供、以及向第三者推薦計算機病毒等有害程序的行為
    • ⑫ 裝扮成學生、講師及第三者利用本服務的行為
    • ⑬ 非正當訪問連接到本服務的其他計算機系統或者網絡、或嘗試這樣做的行為
    • ⑭ 前面各條款定義以外,違反法律或者公共良好秩序的行為(包括賣淫、暴力、虐待等,但不僅限於此。)對其他學生、講師以及第三者或本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
    • ⑮ 向其他學生、講師以及第三者介紹與本服務具有競爭性或者有競爭可能性的服務的行為
    • ⑯ 由同一個人創建多個帳號
    • ⑰ 做出超出法律責任的暴力或不合理的要求。
    • ⑱ 使用威脅和暴力以完成交易
    • ⑲ 宣傳錯誤資訊或不法的手段去攻擊其他人的信用或生意
    • ⑳ 以過於暴露的裝扮如僅著內衣褲或泳裝等出席課程,造成他人困擾與不適的行為
    • ㉑ 給與講師、學員及他人過度傷害、精神上的痛苦的行為,踐踏人格的行為,及其它不當行為。
    • ㉒ 未經講師或咖啡滔客許可拍攝或錄製課程或活動
    • ㉓ 已在咖啡滔客或之外提供類似服務為目的,企圖以觀察、偵查或密探的方式在課程中獲取相關知識。
    • ㉔ 助長或者促進前面各項定義行為的行為
    • ㉕ 其他本公司判斷不適當的行為
  • 16-2. 學生不論是在註冊使用時,還是在註冊註銷以後,通過本服務關聯得知的講師相關的信息都不得在履行利用服務以及配對服務所簽訂的協議以外的目的使用,不通過利用配對服務而直接向此信息中所包含的講師申請課程等行為都不被允許。
  • 16-3. 與講師有親屬、伴侶或共同居住關係者皆視為講師的「密切關係人」。上述密切關係人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許可才可聆聽講師的課程。若發現講師在未經事先許可下向密切關係人授課,相關課程預約與課程評價將被移除。此外,您同意授予本公司全權判定特定學員是否為密切關係人的裁量權。

17. 通話軟件的利用

  • 17-1. 學生在上課時,必須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本公司指定的在線通話軟件。
  • 17-2. 學生在使用通話軟件時,必須遵循提供通話軟件的第三方所定義的協議、使用條件以及其他規定。
  • 17-3. 學生在進行學生註冊之前,必須事先下載通話軟件,並確認在學生的環境下能夠正常使用通話軟件。
  • 17-4. 本公司對學生環境下通話軟件無法使用、通話軟件使用所必須的硬件故障以及設定問題等學生方面原因導致的上課無法進行,都不負擔任何責任。

18. 電子郵件・上載的信息等

  • 18-1. 關於學生、講師以及第三者作成的電子郵件或者上載的信息等內容,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 18-2. 關於學生的電子郵件發送、信息的上載、與電子郵件服務提供商之間的應對以及該應對所關聯的其他條件、保證或者申明,學生承擔全部責任,並必須同意對於該應對的結果所關聯的任何形式的損害或者損失等本公司都免責。

19. 保密信息等的處理

  • 19-1. 學生在註冊申請或通過其他本公司指定的途徑時,作為利用本服務以及接受課程所必須的信息,學生向公司提供公司特別指定的學生個人信息以及學生相關信息(以下稱為“個人信息等”)。關於個人信息,本公司在另外的輸入表格等中明示了以告知講師的目的在本網站上發布信息,並保證發布的信息是事先經過學生同意的。
  • 19-2. 本協議規定事項以外,學生不論是在註冊中還是在學生註冊註銷以後,與本服務利用或者上課關聯得到的其他學生、講師以及第三者及本公司相關的一切信息,都必須嚴格保守秘密,不管是用什麽方法,把這些信息公開或者泄露給第三者,或者是在本服務的利用以及配對服務所簽訂的課程協議以外的目的使用都不允許。
  • 19-3. 在本協議特別規定以外,學生不得通過本公司網站或者課程向其他學生、講師以及第三者提供與本服務競爭的、或者有競爭可能性的服務相關信息。

20. 許可權的承諾

關於學生在本公司的網站上的個人簡介頁面以及其他網頁上上載的信息(包括從這些信息產生或者派生的信息及其他),被視為承諾無償且永久提供其在全世界的使用、公開、顯示、播放、修正、翻譯、散發、刪除等包括含子許可權的非獨占許可權。基於本條本文本公司從學生處取得的許可權的承諾,包括在本公司個人簡介頁面以及其他網頁上上載的,除個人信息以外包括文字、圖片、繪畫、音樂、評價等所有信息。

21. 非保證・免責

  • 21-1. 本公司對於本服務中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正確性、確實性、信賴性、有用性等,以及本服務和課程的品質、信賴性、有用性等不做任何保證,關於學生因為與此相關聯而受到的損害或者損失,不負擔任何責任。
  • 21-2. 關於因本服務提供的停止、學生註冊的註銷、本服務的中斷、變更、追加、廢止等造成的學生的損害或者損失等,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 21-3. 學生因為包括其他學生的第三者的人為或非人為受到的損害或損失,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 21-4. 本協議特別規定以外,關於因為利用本服務或者與課程關聯的學生受到的損害或損失等,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 21-5. 關於學生利用本服務或與課程關聯事件對其他學生、講師以及第三者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負擔任何責任。

22. 與廣告主等的關系

  • 22-1. 學生必須同意,學生在參加本網站內刊登廣告的廣告主以及其他企業(一下稱“廣告主等”)的促銷活動時,學生與廣告主等之前發生的事故等應該全部在學生與廣告主等之間處理解決。
  • 22-2. 關於因為廣告主等設置的鏈接、廣告主等運營的網站或本服務、或者軟件的使用造成的包括學生的接觸人、聯系人在內的第三者的所有行為,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 22-3. 關於廣告主等其他第三者對學生造成的任何損害或損失,學生必須事先同意本公司完全免責。

23. 本服務的提供中斷

在符合以下任意情況時,本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學生的情況下,臨時中斷本服務的提供。

  • ① 因為本服務使用設備的維護或工事帶來的無法避免的情況
  • ② 因為本服務使用設備發生故障而無法避免的情況
  • ③ 因為電信運營商提供的電信勞務導致的電信服務不可利用的情況
  • ④ 其他在運用上或者技術上本公司判斷需要臨時中斷服務的情況

24. 本服務內容的變更・追加

本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學生的情況下,更改或者追加本服務的內容。

25. 本服務的廢止

  • 25-1. 本公司可在通知學生的基礎上廢止本服務。
  • 25-2. 在廢止本服務時,關於本服務廢止時學生所持有的未使用的點數,本公司將通過另外規定的方法退還本公司另外規定的金額。

26. 權利的歸屬

關於本公司通過郵件雜誌發送的信息以及本服務中提供的信息等(包括影像、聲音、文章、照片、圖像及其他)相關的著作權、商標等的知識產權、肖像權、出版權以及其他一切權利,在沒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全部歸本公司所有。

27. 本協議等的修改

  • 27-1. 本協議等的修改
  • 27-2. 修改後的本協議、本公司定義的利用協議等,根據第3條第2項,在本公司通知學生修改內容時即時生效。

28. 與消費者協議發的關系

關於本協議各條款中與消費者協議法(平成12年5月12日法律第61號。以下稱為“消費者協議法”)各條款矛盾或者抵觸的部分,其效力被視為不生效。另外,根據本條本文不生效的部分,僅限於與消費者協議法中各條款相矛盾或抵觸的部分內容,除開包含此部分的各條款以外,其他部分以及此條款以外的條款都不受到任何影響,效力將繼續存在。

29. 損害賠償

在本協議特別規定以外,學生如果因為違反本協議或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本公司損害的情況時,應對本公司的全部損害(包括合理的律師費用且不僅只限於此)立刻承擔賠償責任。

30. 權利義務的轉移・擔保提供的禁止

學生不得將基於本協議的權利義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繼承給第三者,或者提供擔保

31. 消除反社會的力量

你必須確保並保證不會作出以下的行為

  • ① 與暴力團體切割不到五年者、任何暴力團體或組織、企業等等以下統稱為暴力團員。
  • ② 你有參加任何反社會團體運作的組織
  • ③ 你有參加任何反社會團體運作的活動
  • ④ 你有任何利用反社會組織得到不正當行為的利益,或是危害到第三方等等。
  • ⑤ 你被發現提供反社會組織提供資金上或利益上的交換,或
  • ⑥ 你可反社會組織有任何不被認可的關係。

32. 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適用法律為日本法。

33. 管轄法院

在學生與本公司、本服務相關的學生與本公司之間或者學生與講師之間發生訴訟的時候,對於此訴訟以東京地方法院或者東京簡易法院作為約定的第一審專用約定管轄法院。

34. 語言

本協議由日語和日語以外的語言作成時,日語作成的本協議與日語以外的語言作成的本協議內容有差別時,以日語作成的本協議內容為準。

35. 永存條款

即使學生註銷註冊以後,第5條第1項、第5條第2項、第5條第5項、第5條第8項、第5條第9項、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第26條、第28條到本條的各規定還將繼續有效。

36. 協議解決

關於本協議沒有定義的事項或者關於本協議的解釋有疑義的事項,學生與本公司在誠意協商的基礎上解決。

37. 附則

2010年4月20日 制定・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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